国家级税收优惠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
发文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
适用地区国家级
政策类别税收优惠
发布日期2021-04-07
政策要点
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,可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。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。
本页信息仅供参考,具体申报条件、时间与材料以各级主管部门当年正式申报指南为准。